第一條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住建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和湖北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外墻保溫系統應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總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層數超過十八層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
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層數超過八層的居住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不宜采用面磚飾面。
采用膨脹聚苯板、擠塑聚苯板、巖棉保溫板、酚醛保溫板、聚氨酯板作外墻外保溫時,不應粘貼面磚。
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層數超過八層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保溫砂漿類產品,保溫砂漿類產品的保溫層厚度不應大于40mm。
非幕墻式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不低于B1級,幕墻式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屋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不低于B1級。
在框架結構、框剪結構等外墻熱橋面積占全部外墻面積比例小于50%的建筑體系中,在滿足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外墻熱工性能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宜優先采用加氣混凝土墻等自保溫系統。
第三條:對外墻保溫材料(含屋頂保溫材料)及系統的應用實施目錄和備案管理,凡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墻體保溫材料及系統應通過省住建廳評估論證,列入推廣目錄,并經市城建委備案。
外保溫系統中采用的燃燒性能B1級板類保溫材料--模塑聚苯板(EPS)、擠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板、聚乙烯(PE)板、酚醛板等應當以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為準,并經市城建委備案。
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以及沒有產品標準、未經備案的外墻保溫材料和系統。
第四條:外墻保溫材料及系統的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的產品,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和保溫工程施工作業指導書,并將《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范》(JGJ144-2004)列入企業質量管理內容。
第五條:外墻保溫系統供應商應對該系統的所有組成材料做出技術規定,提供系統及所有組成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明,并對外墻保溫系統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設計單位應按國家、省、市文件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并明確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第七條: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要求須設置防火隔離帶的,其設計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離帶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A級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屋頂與外墻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2、在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節能設計專項說明中,應當明確防火隔離帶的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3、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標明防火隔離帶的位置、標高和高度。
4、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有防火隔離帶的構造詳圖。在構造詳圖中,應當反映防火隔離帶和外保溫系統不同材料交接處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術處理措施。
5、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A級或B1級外保溫材料時,可不設置防火隔離帶。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墻式建筑),當采用A級或B1級外保溫材料時,可不設置防火隔離帶。
第八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把建筑外墻保溫工程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并按國家、省及本通知第二條規定作專項審查說明。
第九條:外墻保溫工程設計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委托該項目原設計單位修改設計,將變更內容送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重新進行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并不得降低原設計標準。
第十條: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規范和規定,以及該系統供應商提供的有關技術要求編制外墻保溫工程施工技術方案,并經項目監理工程師審批。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按審批后的施工技術方案在現場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藝制作樣板間或樣板構件,經有關各方確認后方可進行保溫工程施工,并應對從事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作業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施工單位對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和保溫系統產品制造商提供的配合比配制。
第十二條:外墻外保溫粘貼飾面磚應有完善的系統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統應采用熱鍍鋅電焊鋼絲網增強和機械錨固措施,錨固件應可靠錨入基層墻體。塑料錨栓和塑料脹錨螺釘在混凝土和磚墻內的有效錨固深度不小于25mm,在加氣混凝土砌塊磚墻內的有效錨固深度不小于40mm,錨固件抗拉承載力標準值不小于0.8kN。
2、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錨固件、抗裂砂漿、膠粘劑、界面砂漿、增強網、飾面磚、填縫材料等要具有相容性,且各項性能指標都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按規定進行現場復驗。
3、應選用粘貼面帶有燕尾槽的飾面磚,且使用專用的粘結砂漿粘貼,粘貼面積要達到100%。飾面磚單位面積質量不應大于20kg/m2,單塊面磚面積不宜大于0.01m2,面磚吸水率不應大于3%。
4、外墻外保溫粘貼飾面磚系統應設置保溫層伸縮縫和飾面磚分格縫,伸縮縫和分格縫的豎向和橫向間距均不得大于6m,面磚間縫寬不小于5mm,并應采取柔性、耐侯的防水材料勾縫處理,確保面層不滲水。
5、系統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層應設置托架加強,托架應滿足荷載設計、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統應按照《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144)的規定經過耐候性、耐凍融、抗風壓、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試驗,當系統組成材料發生變更時應重新進行該項檢驗。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后的施工技術方案和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規范以及監理合同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對保溫系統的組成材料進場質量技術資料進行檢查確認,經核準并形成相應的質量記錄,并應督促外墻保溫系統供應商和施工單位按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第十四條:外墻保溫工程采用的保溫材料及系統,進場時應對其下列性能進行復驗:
1、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
2、導熱系數、材料密度、壓縮強度、尺寸穩定性;
3、粘結材料的粘結強度;
4、增強網的力學性能、抗腐蝕性能;
5、保溫漿料作保溫層時,應在施工現場制作同條件養護試樣,進行導熱系數、干密度、壓縮強度指標檢測;
6、必要時,可增加其他復驗項目或在合同中約定復驗項目。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應明確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
施工單位應在改造施工前編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對居住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在建筑內安裝火災警報裝置;施工期間,施工單位要有專人值守,一旦發生火情立即處置。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和建筑保溫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溫材料進場后,要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蓋,或將保溫材料涂抹防護層后再進入施工現場。
動火作業應安排在節能保溫施工作業之前,保溫材料的施工要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未涂抹防護層的保溫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過3個樓層,并做到及時覆蓋,減少保溫材料的裸露面積和時間,減少火災隱患。
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相應手續,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前應對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并安排動火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后,應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第十七條:外墻保溫工程驗收,應按《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執行。
第十八條:外保溫材料及系統不符合相應標準、規范或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時,建設單位應根據《“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建標[2005]124號)的要求,對所采用的保溫系統(包括系統組成材料、構造、施工工藝等)進行專家論證,并按規定程序核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應管理機構要加強加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質量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將外墻保溫工程納入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措施進行審查;應將外墻保溫工程納入質量監督、工程監督巡查和工程竣工備案的重要內容;嚴格按國家、省及本《規定》加強對外墻保溫材料及系統備案管理,對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外墻保溫材料及系統實行公示清除制度。
第二十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